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发布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3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有限公司使用的螺丝椒
******管理局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有限公司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2025年6月5日,我局收到武汉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螺丝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螺丝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目前尚未收到因食用该批次螺丝椒产生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相关反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可以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商行进行调查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当事人在2025年6月11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1.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存好进货票据,进货时严格查验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和产品的检测合格证明;2.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对员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增强法律意识。
二、武汉市青山区李军卤菜店经营的卤牛肉
************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青山区建设一路集贸市场一楼B-b-附1号依法对******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PL2025QSS-00292),报告显示武汉市青山区李军卤菜店经营的卤牛肉(自制)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经我局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当事人制作卤牛肉时使用普通电子秤称量出现误差导致超量添加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当事人在2025年6月10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1.改进卤牛肉的制作方式,气温较高时少量分多次进行制作,不再使用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2.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存好进货票据,进货时严格查验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和相关产品的检测合格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生姜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测。2025年6月6日,我局收到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025)ZXC1-01345),报告显示被抽检的生姜中的吡虫啉、噻虫咹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在进货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涉案产品的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可以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商行进行调查处理。
(四)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当事人在2025年6月12日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1.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增强法律意识;2.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存好进货票据,进货时查验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和相关产品的检测合格证明。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