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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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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
|类型:采购公告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采购公告
区域:湖北
源发布时间: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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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发布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4家农产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青山区优先蔬菜批发部经营的红杭椒

******有限公司,在武汉市青山区沿港街6号武丰闸农贸市场,依法对武汉市青山区优先蔬菜批发部进行了食品安全******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83),显示武汉市青山区优先蔬菜批发部经营的红杭椒“噻虫胺.mg/kg”检验结果为0.38,标准指标为≤0.05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进货票据齐全,尽到了索证索票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在2025年3月25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1.第一时间筛查门店相关食品是否有遗漏,如发现立即下架并报告;2.及时张贴召回公告,对该批次食品及时召回;3.切实做到进货查验并完善各项台账。

二、杨新华经营的小米椒和红椒

******有限公司,在武汉市青山区沿港街6号武丰闸农贸市场,依法对杨新华进行了食品安******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59),显示杨新华经营的小米椒“噻虫胺.mg/kg”检验结果为0.15,标准指标为≤0.05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61),显示红椒“噻虫胺.mg/kg”检验结果为0.10,标准指标为≤0.05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进货票据齐全,尽到了索证索票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商行购进。当事人在2025年3月25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1.第一时间筛查门店相关食品是否有遗漏,如发现立即下架并报告;2.及时张贴召回公告,对该批次食品及时召回;3.切实做到进货查验并完善各项台账。

三、凡志东经营的生姜和山药

******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武汉市青山区沿港街6号武丰闸农贸市场,依法对凡志东进行了食品安******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55)显示凡志东经营的生姜“噻虫胺.mg/kg”检验结果为0.99,标准指标为≤0.3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56),显示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mg/kg”检验结果为0.531,标准指标为≤0.20,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进货票据齐全,尽到了索证索票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商行购进。当事人在2025年3月31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1.第一时间筛查门店相关食品是否有遗漏,如发现立即下架并报告;2.及时张贴召回公告,对该批次食品及时召回;3.切实做到进货查验并完善各项台账。

四、刘述平经营的小米椒

******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武汉市青山区沿港街6号武丰闸农贸市场,依法对刘述平进行了食品安全******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69),显示刘述平的小米椒“噻虫胺.mg/kg”检验结果为0.20,标准指标为≤0.05,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进货票据齐全,尽到了索证索票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商行购进。当事人在2025年3月25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1.第一时间筛查门店相关食品是否有遗漏,如发现立即下架并报告;2.及时张贴召回公告,对该批次食品及时召回;3.切实做到进货查验并完善各项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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